上述招标试点工作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五、招标投标的原则和要求
(一)本次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实行综合评标法,以百分制方式进行评标,其中商务标占30%,技术标占70%。评标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十五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当日,中标人向招标人设立的招标专用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省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局、教育厅要定期检查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督促中标人保质、保量、按时发书,确保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四)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印发的《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发改经体〔2005〕1088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人少于三个,或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明显导致“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任务难以完成的,可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由工作小组从已有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中标人,具体承担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的发行任务。
如果招标投标活动因违反《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规定而导致中标结果无效、中标人资格被取消,招标投标工作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为保证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也可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从已有投标人中择优确定发行单位,具体承担中小学教材的发行任务。
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六)中标人通过投标获得的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有效范围仅限中标的区域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超范围供应。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中标项目的主体或关键性工作进行转让或分包。
未参加投标的单位及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涉及的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工作,出版单位不得向其供应教材。受中标人委托专门从事储备、运输的单位除外。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发行活动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对课前到书造成严重影响的,招标人经核实并报国家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和省政府同意后,可决定在下一学年从投标人中择优指定发行单位,发行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其有效期到中标合同期满为止。
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工作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的指导和监督,陕西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
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评标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发改经体〔2005〕1088号)和《陕西省2006年秋季至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意见》精神,为规范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评标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评标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12号令)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标准
教材发行招标评标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投标文件应对本招标文件中提出的中小学教材发行的时间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进行承诺。
2、投标人要负责教材发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在国家统一的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基础上报优惠折扣率。
3、投标人应具备发行教材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措施,其中:
(1)有足够的用于教材发行的流动资金。
(2)报送中小学教材征订数的截止时间:必须按照《普通初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义务教育实验教材选用结果》,保证春季教材在前一年的9月20日前,秋季教材在当年的3月20日前,将招标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中小学教材征订数,报有关出版单位。鉴于今年招标工作的特殊情况,对2006年秋季教材的征订数量,必须在2006年6月10日前报相关出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