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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提倡在工程的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同时,也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对履约有风险的,应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实行风险履约担保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采取无标底最高限价招标。若采用有标底招标,其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一项因素,但其权重不得超过50%。

  六、加强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行为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其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活动。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一律实行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突破上下浮动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开展业务,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再登记备案或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严把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批、准入关,招标代理机构“人、财、物”等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不得与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和退出制度。对代理工作中出现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泄露专家名单,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强监督,逐步完善招投标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制定综合性政策,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核准的招标内容进行招标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完善投诉渠道并及时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施工、监理等参建队伍的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查处中标后未经批准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守信用的投标人,清退出场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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