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利于社会监督。
四、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规定组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外聘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出的评委应具有与评标专家相当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报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扩充、完善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行业评标专家库。要加快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建设,实现网上异地抽取评标专家,为远郊区县(自治县、市)招标评标提供支撑。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和准入清出,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评委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评标纪律约束,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应由行政监督部门向评委宣读《评委守则》和有关纪律规定。评标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评委与外界尤其是投标人的联系。
五、改进方法,不断增强招标的科学性、客观性
招标资格审查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资格审查一般应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