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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公开招标,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规定,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规避招标。

  进一步做好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我市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所确定的招标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其招标内容。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条件。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确定为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确有特殊情况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项目法人应按照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招标内容的变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招标核准部门重新核准,市重点建设项目还须由原审批部门转报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越权审批,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规范BT、BOT等融资项目的建设行为,严禁借BT、BOT之名规避招标。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融资、担保以及政府土地收益用于投资的项目,需采用BT、BOT方式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BOT融资单位,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仍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按项目审批权限报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转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审批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项目审批部门转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严格公告发布,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应严格按规定在国家或市政府指定的媒介《重庆商报》和“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也可在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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