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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6〕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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