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
2、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相关图件;
3、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报国务院、省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4、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确需在圈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数量在10公顷以内只需切块调整规划,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不作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5、圈外单独选址或圈内拟使用的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附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圈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供由有权行政机关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意见或证明。
第九条 预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纳入年度计划;
4、用地定额标准和用地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6、征地拆迁安置标准、安置方案是否可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的筹措情况;
7、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8、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9、圈外单独选址或圈内拟使用的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附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圈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是否附具压覆重要矿产评估意见。
第十条 预审结论。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