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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4、应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用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预审,也可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国土资源厅。
  5、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由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 圈外单独选址的项目,按预审权限应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须预先取得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才能通过预审。
  第六条 预审的申请受理和组织
  1、用地预审申请。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核准、备案前,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用地预审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项目所有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跨市州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按预审管理权限逐级申报。
  对预审项目基础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指出,待资料完备后受理。
  3、用地预审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跨县、市的建设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七条 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补充耕地情况说明);由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较小建设项目,只提交简要情况说明。
  3、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应提供行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出拟建项目位置。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5、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平面布局、有权验资单位的资信证明。股份制企业应出具董事会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意见。
  第八条 受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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