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05]1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征收征用预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和批次用地论证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或批次用地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4、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5、符合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按审批权限实行分级预审。
1、需各级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2、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3、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关镇政府所在地)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