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_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抓紧制定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件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继续坚持以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为重点,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继续坚持严格的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范围,明确各部门促进就业的职责和任务。对关闭破产独立工矿区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要实行就业援助。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搞好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长效就业机制,加快促进就业的地方立法进程。
六、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1、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全局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健全监管体系,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
2、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加强基层职业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问题
1、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把劳动用工、支付工资、参保缴费等贯彻《
劳动法》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把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坚决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突出维护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努力改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4、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照“仲裁机构实体化,仲裁人员职业化”的方向推进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改进办案方式,修改办案规则,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效率。积极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裁审衔接不畅问题,切实解决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建立起公正、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坚持“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适时修订《湖南省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明确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管辖规定,确认特殊劳动争议案件部分裁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