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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劳动法>执法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2、建立政府指导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年初下达目标,按季通报情况,半年组织督查,年终严格考核。从2006年起,启动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全省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集体股份制企业达到92%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达到80%以上,私营企业达到50%以上;到2008年,实现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政府各部门共同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机制,工商管理部门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民政部门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办理证照年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要以劳动保障专项执法监察为手段,以私营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切实提高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3、继续推行分类劳动合同范本。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现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继续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完善其他不同行业领域、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用人单位使用,依法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进一步落实劳动工资制度,着力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1、严格落实最低工资制度。2006年,要修订《最低工资规定》。各市州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每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2、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建设、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在建筑行业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按照工程造价或前6个月工程量的15%作为首付保障金,存入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
  3、建立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建设、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和法院、工会参加,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综合治理。研究制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经委、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总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包括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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