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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2006年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1、督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征信产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办法》的规定,制定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的政策措施,对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作出规定。此项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
  2、督促金融机构积极使用征信产品。各金融机构要出台文件,对其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按照授权及规范流程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查询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出规定。此项工作由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督办。
  3、推动企业资信评级。认真总结浏阳试点经验,从2006年一季度开始,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资信评级。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会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湖南省银行卡产业发展五年规划》。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中国银联长沙分公司会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1、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政策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协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对守信者进行激励和失信者进行惩戒的具体措施。此项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
  2、强化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加强“湖南信用网”建设,充分运用其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今年重点抓食品药品安全、商业贿赂、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违章(包括交通违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关联交易、部分高管人员失信等突出问题的披露。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实施。
  五、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制定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起草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要以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强化企业信用自律意识和防范企业信用风险为目标,帮助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制定信用自律规范、运用征信产品为经营活动提供决策参考,加强信用管理岗位培训,促进企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信用建设由省国资委负责,其他企业由省工商局、省经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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