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征集技术标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研究制定符合湖南实际并能与全国对接的湖南信用信息征集技术标准,促进部门、地区之间数据的资源交换与共享。此项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参加,湖南大学信用研究中心承办。
5、制定市州信用信息归集及数据交换、使用的指导意见。此项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参加,5月底前完成。
6、建立信用信息归集责任制。为确保《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根据“需要、现实、可能、逐步”的原则,建立向3个数据库归集信用信息的责任制,明确考核与奖惩办法。此项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参加,4月底完成。
7、加强公共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3个公共征信机构的管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创造工作条件,有关经费应列于各部门的预算。
二、发展和规范商业征信机构
1、发展商业征信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的商业征信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或合作、合资创办商业征信机构。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会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2、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对辖区内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经委、省财政厅、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对现有商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省、市州有关部门要按照《协法》第六章的规定,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现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做好备案、报告等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
4、加强行业自律。拟订行业自律规范,筹建征信行业协会。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负责。
三、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