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对各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也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统筹安排,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所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负牵头责任,其中,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分别由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务信息中心、市信息产业办负责;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分别由市国资委、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分别由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贸发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切实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对涉及商业贿赂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纪律责任,而且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和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治理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编发简报等形式,及时了解和通报各地各部门开展治理工作的情况,促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深入调研,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各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引导和推动面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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