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9月至10月,整改处理。各地各部门一是要对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弄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要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三是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一方面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整改,切实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另一方面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措施到位。
(五)11月,汇总报告。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市直各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指导和综合汇总,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同时,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重在教育,重在规范,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五、依法查处案件
各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职责。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加强协作,切实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一)拓宽案源渠道。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措施,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二)严肃查处案件。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构成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依法严惩,绝不姑息。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三)加强办案协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和责任,形成办案合力,切实杜绝各自为阵,以罚代纪、代刑,以纪代罚、代刑及以刑代罚、代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