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6]27号)精神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6]27号)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明确任务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努力深化改革、完善法规制度。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为重点,坚决治理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接受财物,以及给予、接受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在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的同时,推动其他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治理工作,确保我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市改革和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