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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8月16日 云地税二字[2005]65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昆地税二字[2005]6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可扣除300元的公务费用,余额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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