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预征率由预征试点州、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确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项目的类型和规定的预征率,分别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既从事普通住宅开发又从事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分别核算经营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
(六)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款和预收定金),应在次月1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纳税清算
对实行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办理结算后,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办法,由省局另行制定。
(八)省局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二、其它规定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未实行预征的地方,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除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取得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时,应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160号)的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项目申报;在发生房地产预售或转让后,应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复杂,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同时并存,计算及征管的难度较大,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要加强学习宣传和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区域及预征率,加强请示、汇报,确保预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另外,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2号令)、《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204号)等规定,进一步密切与国土资源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与联系,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管,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