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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云地税发〔2005〕234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建设厅等7部门联发的云建房〔2005〕571号文件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房标准问题
  (一)昆明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审批标准执行;昆明市以外的州、市实施综合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其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73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二)各州、市已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执行普通住房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个人住房交易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个人新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销售住房,对购房时间的确定,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以先发生时间为准。
  (三)自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新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征手续。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由地税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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