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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关于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税务机关研究认为税收政策确不明朗、存在明显争议,需请示上级明确的,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理。

  (十一)关于行为人取得收入挂往来帐不结转收入,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行为人帐簿凭证记录不真实,或会计核算不正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记收入而没有记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不列、少列收入”处理。例如:(1)帐外经营,隐匿收入;(2)把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3)将收入直接记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等权益类科目等。

  (十二)关于行为人错用税种、税目或税率,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因本意见第二点第(二)项所说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错用税种、税目或税率,造成少缴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理。行为人确有事实证明不了解税法原因造成的适用税种、税目或税率申报错误,应予补缴税款,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处理。行为人发生多种应税行为,应税收入没有分开核算,造成少缴营业税等税款的,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从高适用税率补缴税款,适用其他实体税法规定补税,并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行为人发生多种应税行为,应税收入已分开核算,但核算混乱,造成少缴税款的,可适用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十三)关于行为人税前扣除代扣代缴税款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行为人将代扣代缴税款记入成本费用科目,税前扣除,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多列支出”处理。

  同类情形包括:将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记入成本费用科目在税前列支;税前扣除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支出等。

  (十四)关于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原符合减免优惠条件已丧失时,未申报补税,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人申报补缴已减免或已退还税款的,适用各相关税种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处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缴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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