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税前扣除应由税务机关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各类财产损失,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财产损失已真实发生,帐簿凭证记录数额正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在税前扣除的,适用
《企业所得税条例》等规定补缴税款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处理。财产损失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或夸大财产损失数额的,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多列支出”处理。
(五)关于行为人漏报房产税,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行为人未按照固定资产帐簿等资料记录的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造成未缴少缴房产税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六)关于联运企业取得不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冲减联运收入,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联运企业取得不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冲减联运收入,能提供联运业务真实发生和资金往来证明,且该抵扣凭证由业务方提供的,适用各相关税种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和
《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联运企业取得不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冲减联运收入,不能提供业务真实性或资金往来证明、或无法证明抵扣凭证由对方提供的,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征管法》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同类情形包括:旅游企业、代理业取得不合法凭证抵减应税收入等。
(七)关于行为人在税务机关发出检查通知书或进场检查后,自行补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行为人在税务机关发出检查通知书或进场检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前,自行补缴税款的,不影响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
(八)关于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等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假发票、开具收入原始凭证时上下联金额不一致,顾客联金额大于记帐联金额,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采用简易申报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假发票、开具收入原始凭证时上下联金额不一致,顾客联金额大于记帐联金额,实际已造成少缴税款,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入伙费、有线电视费,没有申报纳税,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入伙费、手续费、有线电视费、代收(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帐簿记录真实、帐务处理正确,但一直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但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入伙费等价外费用隐瞒,不在帐簿上记录,或在帐簿上进行虚假登记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