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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虚构交易或者事项,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行为。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具备虚构捏造事实或有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不同于错误的纳税申报。

  应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形包括:(1)向税务机关报送编造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资料;(2)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后退税款等虚假资料;(3)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税务机关已有通知或明知必须调整,仍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4)同一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项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有时按税法规定正确调整,有时不按税法规定进行正确调整;(5)因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应调整而不调整,被税务机关、审计、财政机关纠正处理,在三年内又重新发生有关行为的;(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规定,税务机关书面告知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该纳税人在简易申报时,确认的申报数据少于实际计税依据,造成少缴、未缴税款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税额30%及以上的;等等。

  下列情形不应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1)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行为人没有上述列举的虚假申报(1)至(5)种情形而造成申报错误,该行为按有关实体税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处理;(2)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作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税法与会计有差异,行为人帐务处理正确,且一直未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的,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处理;(3)行为人不了解税法造成漏报税种、税目等申报错误,并能提供确凿事实证明的,该行为应认定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这里的“不了解税法”,是指纳税人一直从未申报缴纳过该税种、项目的政策法规文件、法律文书,或者虽收到有关文件、文书,但理解错误,适用此条此项误解为适用此条此项等,但税务人员送达了明晰的法律文书、给出了明确的政策法规文件指引除外;(4)行为人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申报错误,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理;属于行为人确有事实证明不了解税法原因造成的,适用各相关税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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