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但按规定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的,不应认定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1)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对方取得了不合法凭证记帐;(2)税法与会计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2.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瞒报或少报收入,并在帐簿上作虚假登记,即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准则、会计制度规定应记收入而不记、少记收入的行为。
前款收入包括:营业税法规规定的计税依据(营业收入及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的的收入总额、土地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收入额,等等。
认定为“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包括:(1)未在法定帐簿上反映或足额反映收入、隐匿收入;(2)开具收入原始凭证时上下联金额不一致,顾客联金额大于记帐联金额,根据这种虚假的会计凭证记帐;(3)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确认收入而不记收入,或将收入登记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类帐簿内,不结转或少结转、或直接计入利润或者专项基金;(4)为逃避缴纳流转税,用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不反映或少反映计税依据;等等。
不认定为“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与税法有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多列支出”和“少列、不列收入”偷税事实的认定存有差异。对企业所得税而言,“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会计上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少列、不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在会计上少计、不计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少报或隐瞒不报应纳税所得。例如,“把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虚购存货”,会导致少缴或未缴流转税,构成偷税行为,而不一定会马上导致少缴或未缴企业所得税,不一定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偷税事实。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扣缴义务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拒不申报”是指有逃避申报的故意,不同于客观上导致没能申报的情形。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必须有证据证明。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2)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