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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6]73号 2006年4月7日)


局属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统一对偷税行为的理解认定,现将《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执法实践中参考执行,不宜作为具体执法文书的引用依据。若上级或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则遵照上级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
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

  一、偷税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1.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伪造或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下同)填制会计帐簿,或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登记会计帐簿(如设置所谓内帐、外帐等两套帐以上),以及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金往来为前提,填写、制作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采取涂改、挖补、拼接,或者以剪贴、增删等方法制作假帐簿、会计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

  3.隐匿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帐簿、会计凭证,或者拒不提供帐簿、会计凭证,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

  4.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帐簿、会计凭证不予妥善保管,以致损毁、遗失,或者未经财政、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在保存期的帐簿、会计凭证等涉税资料毁灭的行为。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1.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是指虚拟交易或者事项,无中生有地在帐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或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多摊费用,以冲抵或减少计税依据的行为。

  前款支出,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等等。

  认定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情形包括:(1)虚列原材料消耗,虚增职工工资,虚报财产损失,乱提乱摊支出人为调节计税依据;(2)虚构业务支出;(3)违反财务会计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成本费用或者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多列成本费用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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