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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七、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一是积极引进人才,改善人员结构,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高管人员任期聘任制。二是完善劳动用工制度,推行全员考核、竞争上岗、轮岗轮换制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各地农村信用社新录用员工一律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合同制。三是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员工个人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合理调节收入增长幅度。四是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特别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大力提倡敬业、奉献、守法的职业精神,培育良好社风,努力避免道德风险。五是要加强培训教育,建立适应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新形势的员工培训教育制度。2—3年内把县级联社法人全部轮训一次。
  八、优化外部经营环境。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取消一切限制到农村信用社开户的歧视性政策,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和其它有关专项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同时,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支农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用服务领域。二是要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要提前告知相关农村信用社。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要依法制裁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三是各地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到期贷款。对乡镇政府财政性借款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措施归还。乡镇归还确有困难的,要结合乡镇体制改革纳入消赤减债范围,化解债务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偿债基金集中偿还,或用优质资产置换信用社的乡镇不良贷款。四是各级执法部门要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护落实合法权益。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起诉的案件,要请法院支持依法审理,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经济案件的追赃、追逃力度,预防、侦破和打击“四类”案件。五是严格规范各类行为。严禁巧立名目向农村信用社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严禁违反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强行推销产品和订阅报刊,凡发现有乱摊派乱收费行为的,监察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地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不得强迫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不得非法调用、挪用、转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正面宣传,进一步提升农村信用社公众信誉、社会形象和地位。六是要把农村信用社纳入全省征信体系建设范围,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逐步构建合理、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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