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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三)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实现岗位的平稳转换。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指导主体企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债务和劳动关系等问题,指导改制企业及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企业对分离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要继续加强扶持,搞好服务。

  (二十四)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确实需要裁减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100人以内的,应事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500人以内的,应事前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500人以上的,应事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统计、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制度,实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及时准确掌握实际失业率。

  八、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七)要从制度上和具体操作方法上,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着重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和申领条件,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作为重要条件。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就业不稳定且生活困难的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就业稳定程度,采取酌情递减救济待遇、给予相应补贴等办法,鼓励和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积极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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