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十七)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健全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职能,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规划,提出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建设。要推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水平信息的分析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
(十八)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残疾人员、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继续在湘西地区实施技能扶贫培训工程,对贫困农户的一名合适培训对象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
(十九)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选择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重点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长效机制及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等方面进行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
(二十)各地要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为农村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效应,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二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备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七、关于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