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对就业困难对象要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对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2.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应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持证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3.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五、关于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五)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证人员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指导服务和相关服务;对各地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地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定期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补贴资金。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十六)持证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持证人员自主选择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可按规定享受规定限额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大规模招收持证人员,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自主组织培训,并凭持证人员的相关证明、招收录用合同和培训情况相关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的方式。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无力支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或技能鉴定机构,可为当地帮扶人员申请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