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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公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工商、税务、银信、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设立w珸专门服务窗口,分别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小额贷款、求职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等服务。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持证人员的扶持

  (十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十二)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除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外,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按企业所招用持证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十四)对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持证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持证人员,由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登记上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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