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1号文件精神,省下达各市州和泰格林纸集团“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1845.0万立方米。根据我省毛竹资源状况和各编限单位的申报,并报国家林业局同意,确定全省毛竹年采伐限额2亿根,省预留0.2亿根;省预留商品材采伐限额156.3万立方米(出材100.0万立方米)。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限额及时分解下达到各编限单位,不得截留;泰格林纸集团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厅依据其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在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时,将其限额同时下达到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局;省预留的商品材和毛竹采伐限额主要用于解决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工业原料林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措施。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但森林资源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都比较低,可伐资源相对较少,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与建设生态湖南、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扎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及采伐限额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生态湖南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可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生态状况是否不断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二)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商品材采伐继续依法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逐级分解下达。除抚育采伐可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采伐可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它各分项限额不得串用。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到本限额期内以后各年度使用。实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制度,凡皆伐后未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通过木材生产计划予以调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全面推行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坚决制止无证采伐和超证采伐行为,不断提高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水平。公路、铁路、水利、煤炭、城建、农业等非林业部门(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都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必须纳入统一的采伐限额管理。
(三)加强木材流通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木材流通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对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铁路、公路、港口、邮政、工商、发展改革、商务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木材流通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无证运输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共同维护好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以消耗竹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及时查处违法运输、经营、加工竹木行为。要根据路网建设和木材流向,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木竹采伐源头检查、木竹集散地检查、经营加工企业木竹来源检查为辅的木竹运输检查体系,强化木材流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