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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2006]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全局,而且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生态湖南、小康湖南、和谐湖南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加,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全省林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采伐(采挖)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

(省林业厅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
  “十一五”期间,国家根据“东扩、西治、南用、北休”的林业生产力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将森林采伐限额重点向南方倾斜,大幅度增加了我省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下达我省“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2001.3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1244.8万立方米,抚育采伐301.8万立方米,更新采伐56.2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331.5万立方米,其它采伐67.0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1516.1万立方米(出材量970.3万立方米),非商品材485.2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的分项限额为:人工林1560.2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708.0万立方米),天然林441.1万立方米。与“十五”期间相比,我省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718.4万立方米,占全国增加总量的28.7%。同时,商品材采伐限额在全省总限额中的比重由“十五”的54.6%提高到75.8%,非商品材采伐限额由“十五”的45.4%降到24.2%。增加部分的采伐限额主要用于工业原料林的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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