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我省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省外办、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要切实建立健全安全保护风险预警机制,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发生涉及我省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的预警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告知相关企业、机构和人员,充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指导和监督我省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境外企业和机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特别是承担重大援建项目和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企业,要建立安全工作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机制完善、职责明确、措施到位。
各有关企业对境外商业性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制订分类管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把安全防护费用计入成本。各驻外企业、机构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职业暴露等保险,提高境外企业和人员的抗风险能力。驻外企业和机构要加强与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并主动处理好与当地居民与团体的利益关系,避免引发商业纠纷。各境外企业和机构要在工作及生活区域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雇佣有防护能力的当地保安,必要时聘请武装军警,增强防护能力。
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函》(陕政办函〔2006〕40号)中关于境外我省企业、机构和人员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部署,一旦发生境外涉及我省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的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我省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严格落实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安全关
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业务,有关主管部门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时,应事先就当地安全形势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要从国别(地区)投资环境、投资导向政策、安全状况、双边关系、地区合理布局、相关国际义务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的,应重点加强安全评估和企业权益保障。要求核准的企业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其他批复文件,及时到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登记报到,并保持经常联系。承担援外项目建设业务的企业,应根据援外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