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电子、电器维修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黔价检[2006]101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379号)精神,规范我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促进电子、电器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查处电子、电器维修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查处电子、电器维修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检查范围是省内所有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检查的时限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黔价检[2005]309号)以来的价格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不执行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销售电器产品和提供电器维修服务有价格附加条件,不如实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3、销售电器产品和提供电器维修服务前有价格承诺,而实际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4、销售电器产品和提供电器维修服务通过误导性价格表示诱导用户与其交易的;
5、提供维修服务时,不如实标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
6、提供维修服务时,使服务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7、违反《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贵州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地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各地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的范围由市、州、地物价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本《通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级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配合实施。各地物价检查所可采取上下配合、联合办案等方式进行普查,对未明码标价、标价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告诫、警告等方式促进规范,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公开曝光,从严处理。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