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由1人或者2至3人担任。由2人或者3人担任的,应当确定1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必要的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本人参加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须参加听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本人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举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听证,应当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参加听证。
举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项的听证,应当邀请有关科研机构、咨询机构以及专家、学者参加听证。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听证告知,申请听证或者放弃听证;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申请回避;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向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问,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应当公平、公正。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证据,遵守听证纪律。
记录人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记录听证情况。
第三章 听证告知与申请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