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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

  一、问:哪些人可享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优惠政策?
  答: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中专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和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问:享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政策的对象是如何确定?
  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
  三、问:享受教育储蓄优惠政策的学习阶段有哪些?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几次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答: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和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四、问:在2005年12月1日前开具的非统一的证明文件是否一直有效?
  答:本市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专门印制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应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证明”的教育储蓄,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
  五、问:学校如何领取“证明”?
  答: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证明”;各税务机关也可以适当方式通知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领取。
  六、问:何时开具“证明”?
  答: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
  七、问:开具“证明”的要求有哪些?
  答: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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