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皖政办〔2006〕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政策法规、市场环境、舆论氛围等多方面,引导和支持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发展,特别是支持我省汽车工业进一步强化自主研发能力,开发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高性能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产品,促进我省汽车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要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限制性规定进行认真清理。清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要明确牵头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对现有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一切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清理工作进展和整改情况,于3月20日前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