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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分类使用。没有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不依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违法批地追究责任。
  年度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存量土地、闲置土地情况,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定期拟定供地计划和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或批次用地开发利用方案,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州因不可预见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追加本地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附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未使用完的,耕地占补平衡未完成的,不受理该地区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申请。
  第十二条 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占用所在市州、县市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指标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落实到项目,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实行计划指标核减制度,应当将计划指标与建设用地项目审查审批具体挂钩。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登记、统计。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耕地补充情况实行季度统计、定期上报。
  第十五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情况进行。
  考核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六条 各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季度或者上半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报本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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