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节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
4、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5、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6、城镇村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
7、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1、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各市州还可结合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上年度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省政府向各市、州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计划建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市、州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将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单独列出,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 需省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二十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八条 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及按照省政府的决定,经济管理权限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单位。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进行分解,拟定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市、州,在国务院、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时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