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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影响,当前我省家禽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规模家禽生产企业损失较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促进我省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家禽扑杀和家禽免疫实行财政补贴。对疫区强制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原则上每只补助10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元,县和市财政承担3元。对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按中央财政50%、省财政20%、市县财政30%比例承担。应该发放的补偿补助资金,要尽快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营企业在禽流感疫情发生期间应对疫情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应及时给予支持;对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视企业实际困难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经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可以免收贷款罚息。
  三、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2005年遭受禽流感疫情影响且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家禽良种企业,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20元,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2元。扶持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持有省级许可证的省级祖代种禽场和地方家禽品种原种场的扶持资金由省财政补助;持有市、县级许可证的祖代种禽场的扶持资金,按省财政50%、市县财政50%承担;父母代种禽场的扶持资金,由市县财政负责落实。
  四、落实减免、退税等政策。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的经营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全省范围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其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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