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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与认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反映的主要危害对象和申请鉴定的内容等,从专家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技术鉴定工作,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 受理部门应当将专家组人员及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家组人员与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且理由正当的,可以要求其回避;理由不成立的,应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专家组应到实地调查,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原则作出明确的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及治理责任的技术鉴定结论,在议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专家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专家组的鉴定报告后,应当将鉴定报告分送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专家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仍然有异议的,可以责成专家组补作工作或重新鉴定。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以及专家组说明理由、补作工作或重新鉴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发认定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专家组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经费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数额由专家组根据技术鉴定工作复杂程度,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并由专家组与申请人签订鉴定合同。
  专家在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财物、弄虚作假、偏袒一方的,取消其鉴定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鉴定和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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