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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05]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主要是指切坡开挖、坑道洞室开挖、蓄水引水、抽排地下水、弃渣堆土加载和爆破等人为活动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三条 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后认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由其共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认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责任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具备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采矿工程、矿山地质、建筑结构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组成。建立专家库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工作情况,及时调整专家库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 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由申请认定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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