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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指导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及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交运〔2005〕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通乡公路是指纳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2006年--2010年五年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含中央国债资金)的项目。一般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包括部分重要的农村经济干线和省际间连接公路)。
  第三条 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主要职责是:指导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承办具体事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及协调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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