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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一是省政府、兰州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二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是有关单位制定的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社会服务、权益保护、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限
  市州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清理工作。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由原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按法定立法程序处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清理,由原制定机关负责处理;原为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文件,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原起草部门在机构改革中有变动的,由现在主要负责实施此项工作的部门清理。
  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不再作修改处理。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全省的清理工作于2006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前完成。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见附件)分别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汇总后,将于11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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