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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城镇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确保安置计划的完成。
  (三)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2006年10月底前没有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安排自谋职业,及时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通过财政列支、收缴有偿转移金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发展。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上给予补助。
  (四)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对农村退役士兵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以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扶助,切实体现政府的关怀。

  四、强化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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