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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
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6]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以下简称《通知》)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40.4万立方米。为了严格执行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力度。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关键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力度,制定完善方案,强化培训指导,保证资金投入。要建立健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真正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落实责任。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任务,力争在2008年前完成全省新一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生态保障。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坚持和完善凭证采伐林木和采伐限额全额控制、分类管理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林木。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农村集体(个人)、县属国有林场及农垦等非林业系统采伐本部门自有林木,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和市州直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铁路、公路等部门采伐林木,要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坚持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全额控制的同时,要对采伐限额实行分类管理。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对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全部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实行采伐量和出材量双向控制。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内预留10.1%的限额指标,以满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省政府下达的限额,各地不得截留。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预留限额不足时,由省政府申请国务院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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