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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分个人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其中集体合同由农民工共同推举的代表与用工方签订。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章 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九条 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标准根据《甘肃省以工代赈小型水利工程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费用标准》、《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确定。不属于小型水利和农村公路的工程,可参考当地农民工工资水平确定。
  第十条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要依据当年省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发放,做到公开、公正、足额、及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民工投入劳务的考核管理制度,做好考核记录,及时发放农民工劳务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应该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务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通过乡、村、社等组织转发,也不得扣缴、顶替各类债务。
  第十四条 劳务报酬由农民工本人领取,确需代领的,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后签名确认。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对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发放情况,每月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每月7日前,将本市州上月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上报省发改委。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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