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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与乡镇(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三方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与协调,乡镇(村社)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并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对渠首、大坝、桥梁等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可以实行招投标制,并按规定开展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除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外,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当优先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并确保农民工劳务报酬的发放。具体按照《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每月7日前上报本市州上月以工代赈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及农民工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审批文件;
  (三)竣工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五)财务审计报告;
  (六)初验报告;
  (七)试运行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全程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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