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
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委、省统计局提出的《关于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意见
(省经委省统计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管理,保障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节能降耗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末降低20%左右。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比2005年降低20%以上。
目前,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省人均资源能源相对不足与经济发展对资源能源的依赖程度高、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趋紧,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管理,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和干部实绩的考核范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各方面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的一个重要举措,对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降耗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和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节能降耗主要考核公报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