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文化事业,逐年增加财政对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事业的投入,加强城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发展基层电影放映队,逐年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现代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开展全民体育健身运动,逐步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医疗卫生工作面向基层,实行预防为主,中、藏、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地方病、高原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救助,建立和完善应急预防和救助制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重视和发展藏药产业,保护、开发和利用藏医药资源。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推行城镇、牧区医疗保险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财政对牧民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投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格实行执业医师准入制度,严禁非法行医。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第七章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七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州参加各种建设,并对在自治州各项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藏族公民中大量培养、选拔、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和选拔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机关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 重点选派优秀的藏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外培训深造、挂职锻炼,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七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在编制、职位、人员等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录用和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