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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自治州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专项用于义务教育。
  自治州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每年足额安排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适当安排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和教学设备等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州的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寄宿生的生活条件。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对农牧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各级财政要相应设立寄宿制中小学学生生活专项资金,支持家庭贫困的学生就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学生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争取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非公办中小学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统用的课程计划,使用本地公办中小学通用的教材。其学生的升学、转学、就业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场地、房屋、设备和校办牧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各种途径和优惠政策,对教师定期进行学历培训和业务轮训,大力培养骨干教师,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表彰和奖励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体制和科研机构,加大科学研究的投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健全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激励机制,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引进农牧民实用技术,加强科学技术信息现代化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和科学技术投入风险机制。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积极办好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收集、挖掘、整理、研究本地区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格萨尔》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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