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各项优惠贷款、捐(赠)款和国际无偿援助项目,促进本州教育、卫生、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
第五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执行过程中,本级预算的追加、追减以及重大项目的调整,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培植财源,增收节支,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依法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预算收支和其他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积极发展教育、科技、信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制定本州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全面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消除青壮年文盲,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族教育体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鼓励自学成才,培养各类人才,逐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自治州的藏文中小学校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在适当年级加授外语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义务教育阶段高级藏文中学和寄宿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重视发展幼儿教育。加强城镇幼儿园建设,因地制宜开办牧区幼儿园或学前班,使各民族幼儿都能接受学前教育。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选送优秀青少年到省内外大、中专院校民族班和预科班学习,实行定向培养。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年增加教育投资,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